厦委人才办【201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 “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委办〔2013〕10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台湾特聘专家制度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印发实施《厦门市台湾特聘专家制度实施细则》,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
厦门市台湾特聘专家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其配套政策、《厦门市台湾特聘专家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台湾特聘专家制度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牵头,市公务员局负责具体实施,与市委台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评议工作组。
第三条 每年第四季度,市委人才办发布台湾特聘专家岗位征集公告。用人单位根据公告的要求,提出岗位需求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委人才办申报。市委人才办对各单位申报的需求计划汇总、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条 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需求,与台湾高层次人才进行双向选择,达成引进意向后,向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认定台湾特聘专家资格。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选的学术水平、专业技能、行业影响力和创新能力等情况进行考评。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将考评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市委人才办组织评议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认定其台湾特聘专家资格,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企业及其他机构与台湾高层次人才进行双向选择,达成引进意向或签订聘用合同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委人才办申报认定台湾特聘专家资格。
市委人才办组织评议工作组,对申报人选的学术水平、专业技能、行业影响力和创新能力等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向社会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人才办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认定其台湾特聘专家资格。
第六条 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且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双百计划”及“海纳百川”其他各项子计划领军型人才的台湾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向市委人才办申请认定其台湾特聘专家资格。
第七条市委人才办向经认定的台湾特聘专家颁发《台湾特聘专家证》。
第八条 我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凭《台湾特聘专家证》,为台湾特聘专家兑现出入境签证、换领驾照、人才住房、子女就学等优惠待遇,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台湾特聘专家及其引进的项目团队和担任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首席教授或首席研究员的台湾专家,须经参评并入选市“双百计划”后,按照市“双百计划”的有关标准获得相应的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条 《暂行办法》第九条所列的台湾创业人才及其在厦新增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创新项目,须经参评并入选市“双百计划”后,按照市“双百计划”的有关标准兑现相应的资金、场所支持及减免关税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台湾特聘专家受聘于我市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根据其聘用的岗位,由市委人才办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标准研究确定并公布,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从原经费渠道支出。
受聘于企业及其他机构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台湾特聘专家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来厦工作的台湾特聘专家按其在厦工作时间分为全职聘用专家和短期柔性引进专家。
全职聘用专家原则上应在厦门连续工作3-5年(含3年)以上;
短期柔性引进专家原则上应在厦门连续工作满6个月或每年累计工作满8个月;
全职聘用专家在厦连续工作未满3年提前离开我市的,视同短期柔性引进专家。
第十三条 全职聘用专家,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由用人单位按年度向市委人才办申请领取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标准由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全职聘用专家在厦工作3年以上未满4年或4年以上未满5年的,尚未按年度发放的政府补助按月结算;在厦工作未满3年提前离开本市的,如领取的政府补助已超过15万元,剩余部分不再发放。
第十四条 短期柔性引进的台湾特聘专家,经考核合格的,可按其薪酬(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认定)的20%,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申请领取政府薪酬津贴,每月不超过4000元。用人单位可在柔性引进专家期满考核合格后或按年度向市委人才办申请拨付薪酬津贴。
第十五条 来厦创业的台湾特聘专家可享受除政府补助和薪酬津贴之外的其他待遇保障。
第十六条 台湾特聘专家的待遇保障及经费来源按照《暂行办法》及《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台湾特聘专家的政府补助、薪酬津贴视同市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台湾特聘专家正式到岗后,用人单位须在10日内向市委人才办申请备案,政府补助或薪酬津贴从其正式来厦工作且被认定为台湾特聘专家的下一个月起算。
第十八条 台湾特聘专家在享受政府补助或薪酬津贴期间,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在其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委人才办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中止或取消该单位推荐、申报台湾特聘专家的资格。
新的用人单位在台湾特聘专家到岗后,向市委人才办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政府补助或者薪酬津贴可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全职聘用的台湾特聘专家领取政府补助的总年限不超过5年。
短期柔性引进的台湾特聘专家领取薪酬津贴的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已享受过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补助或薪酬津贴的台湾特聘专家原则上不得再重复申领。
第二十条 市委人才办每年第四季度发布台湾特聘专家年度考核通知,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台湾特聘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台湾特聘专家服务期满,由用人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市公务员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关心、支持引进的台湾特聘专家,主动提供配套资助和服务保障,协助办理兑现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市委人才办对台湾特聘专家和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市委人才办将视情中止或取消其推荐、申报台湾特聘专家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台湾特聘专家同时符合多项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待遇。对于特别优秀的台湾特聘专家,可按照“一事一议,上不封顶”的原则,由市委人才办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议。
第二十四条 省部属单位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可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委人才办提出岗位需求计划,并根据市委人才办核准的岗位与台湾高层次人才达成引进意向或签订聘用合同;对其中特别优秀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向市委人才办申报认定台湾特聘专家资格,并按照短期柔性引进专家的标准享受政府薪酬津贴。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