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统一开放、功能齐全的区域性人才市场,发挥厦门市在海西发展大格局中的示范辐射作用,根据《厦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精神,结合厦门人才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区域性人才市场是指在海西及两岸人才资源开发利用、优化配置中起中心作用的区域性人才市场。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推进两岸交流合作及厦漳泉同城化、岛内外一体化建设要求,着力发挥海西区位优势以及人才市场龙头作用,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区域性人才市场建设。
第二章 功能定位及推进措施
第四条 立足厦门、联结漳泉龙、服务两岸,努力把厦门人才市场打造成为功能齐备、特色鲜明、机制健全、配套完善的区域性人才市场,使之成为对台人才交流合作区域性中心、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区域性中心、多功能社会化人才服务区域性中心,在对台人才交流合作、厦漳泉龙联动、人才猎头、人才市场化配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创业、人才评价、人才公共服务、人才教育培训、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等方面,发挥比较优势和主渠道作用。
第五条 建设对台人才交流合作区域性中心
(一)申报国家级对台人才市场。依托厦门人才市场现有平台,争取挂牌设立国家级对台人才市场,以扩大在全国及海内外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创造良好的人才聚集环境,在国内、国际人才市场资源配置中提高竞争力,发挥更大作用。
(二)加强台湾人才服务保障。以市人才服务中心台湾人才服务部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台湾人才服务平台,定期举办台湾人才与项目对接交流会,建立台湾人才及其研究成果数据库,加强厦门与台湾人才信息交流。通过猎才网络、创办台湾人才之家及开展台湾高端人才推荐服务等方式,发挥对台人才交流合作的桥头堡作用,为台湾人才带项目、成果来厦创(就)业牵线搭桥,提供服务保障。
(三)支持台湾人才服务提供者在厦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加强两岸人才服务机构合作,邀请台湾人力资源机构落地服务,设立两岸合资合作人才服务机构,在厦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争取上级相关部门放宽台湾人才服务提供者在厦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的限制条件,从目前只能设立合资机构放宽为也可设立独资机构,放宽设立合资机构的出资比例限制,深入推进厦台人才交流合作。对应邀来厦设立机构的台湾人力资源机构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3%至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或按核定的房屋租金15%至40%标准给予连续五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推进两岸产业与人才深度对接。以光电、电子、软件与信息服务、金融、文化、旅游会展、航运物流等产业对接企业为依托,推动在厦建立一批两岸人才合作培训、科研、生产基地;组织专业技术、管理人才赴台交流、考察、培训;资助中青年骨干人才赴台开展项目合作研究与攻关;凡承接厦漳泉龙和台湾企业人才服务外包业务的本市人才服务机构,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第六条 建设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区域性中心
(一)建设厦门人才大厦。立足发挥厦门人才市场区域品牌优势,支持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做大做强,使之更好发挥辐射、示范和引领作用,为促进就业和人才开发服务。按照有利于市场作用持续发挥的原则以及适度超前、高起点、高水平建设的要求,在交通便捷、服务配套、有利于发挥现有资源优势地段选址建设厦门人才大厦,进一步推进平台提升、功能完善与服务改进,形成以厦门人才大厦为主体的高规格、多功能区域性人才市场龙头,主要满足人才交流、人事代理、档案保管、流动党员管理服务、毕业生就业服务、对台人才交流、海外留学人员服务、人才培训、人才派遣、人才测评、人事考试及相关学术交流、技术合作等综合服务需要。
(二)推进厦漳泉龙人才市场合作发展。围绕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发展战略规划,全面推进厦漳泉龙四地人才市场管理与服务合作,包括强化区域合作联席会议制度、鼓励厦漳泉龙互设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区域人才信息共享机制等。联合发布区域性人才市场供求信息、举办厦漳泉龙人才交流大会和网上招聘会、开展人才交流合作与培训等,推进区域重要项目人才对接,促进区域内人才无障碍流动、人才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和规范、有序、合理、高效配置,为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三)大力发展虚拟人才市场。着眼国内外最优秀的人力资源网站建设,加快区域性人才市场信息化建设。重点发挥厦门人才网在区域内已具有的服务优势和品牌效应,进一步加大软硬件投入及宣传推广力度,加强专业化信息细分和人才数据库建设,加快移动终端招聘平台、社交网络招聘平台、互动电视招聘平台等人才交流服务新渠道、新载体、新功能的开发和应用;充分利用网络优势,联结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信息资源,链接两岸主要专业人才网站,逐步实现区域内直至国内外人才资源共享,不断扩大虚拟人才市场的覆盖面。
(四)鼓励高资质、高水平、高信誉的品牌机构进驻参与延揽紧缺专业人才。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人才服务机构尤其是人才猎头机构,经审查评估、年度考核后,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度地方税收贡献的50%予以返还补助。支持本市人才服务机构参与延揽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来厦创业发展,经市组织、人事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条件要求且在名额内的,给予人才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每成功引进一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给予3000元奖励,每成功引进一名高层次人才或高技能人才给予1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一名台湾专才给予5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一名入选市“双百计划”、省“百人计划”、国家“千人计划”等引才计划的人才,分别按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鼓励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参加市组织、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高层次人才招聘、赴外招聘、网上人才招聘会等活动,主办单位给予应邀参与承办的人才服务机构不超过5人,每人50%差旅费补贴;给予应邀参加的用人单位不超过2人,每人50%差旅费补贴;分别给予受邀来厦应聘的国内(省外)、亚洲范围内、亚洲范围外三种类别人才最高1000元、2000元、5000元差旅费补贴。
(五)支持有实力的人才服务企业做强做大。鼓励有实力的人才服务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培育发展知名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厦门市著名商标的人才服务机构,享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战略发展品牌经济的若干意见》所规定的奖励。支持条件成熟的人才服务企业上市,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对上市成功的人才服务企业,享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所规定的补助和奖励。
第七条 建设多功能社会化服务区域性中心
(一)推进一体化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支持设立毕业生创业基地,充分发挥厦门市高层次人才交流会、海外留学人才与项目对接会、厦漳泉专业人才对接会、厦门市大中专毕业生人才交流会等服务载体作用。积极整合区域内政府人才人事服务机构服务功能,逐步将对台人才交流合作、厦漳泉龙人才联动服务以及人事代理、档案管理、毕业生就(创)业、军转自主择业干部管理、考试评审、海内外人才交流、高层次人才服务及产业园区服务等各项工作,整体纳入运作管理轨道,统一政策、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统一形象,加强服务合作、信息共享,促进对接融合,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人才人事服务。
(二)优化完善市场化人才服务体系。围绕产业发展和人才开发、配置及使用等各环节需求,强化市场的供求、竞争、价格机制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不断创新人才派遣、人才测评、职业规划、职业设计、薪酬设计、人才选聘、人力资源诊断等服务内容和手段,大力开发人才服务新产品,延伸服务领域,提升区域性人才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共同建设现代化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积极整合两岸区域内教育培训资源,围绕高层次人才培养、国际化人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等方面,积极探索国内培养与国际交流合作相结合的开放式人才培养体系,着力建立集培训、研修、沙龙、高端人才会所服务、技能鉴定、学历教育为一体的多层次、多功能、复合型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基地。积极优化培养布局和专业结构,充分发挥各类培训基地(中心)作用,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人才的分类培养和个性化成长,实现人才培养“供需衔接”,为厦门培养和输送一大批符合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
(四)建设人才流动党员教育示范基地。按照省级人才流动党员教育示范基地建设要求,通过科学化管理、多元化教育、温馨化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和服务,着力打造党员夜校、党员活动日、青年党员联谊会、人才流动党员趣味运动会、党员周末文体活动等服务品牌,不断增强人才流动党员的学习力、凝聚力、向心力,进一步推进教育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
(五)培养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才中介服务工作队伍。将厦门人才服务业急需紧缺人才列入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按现行相关规定享受人才优惠政策。加强人才服务业人才培训,每年按从业人员总数给予人均不少于2000元的培训经费支持,由人才市场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对经全国统考取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中级职称和经社会化评审取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的人员,在同一人才服务机构从业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和5000元。对成绩显著的人才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工作,分别评选10家“厦门市优秀人才服务机构”和20名“厦门市人才服务先进个人”,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万元。
第三章 实施保障
第八条 区域性人才市场建设列入市委、市政府社会事业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公务员局牵头组织实施。为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区域性人才市场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土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同时根据需要,可由市公务员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人才市场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人才市场监督制度,创新管理模式,为区域性人才市场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行业协会要积极创新人才服务行业协会管理和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协会职能作用,深入开展行业自律、诚信经营活动,进一步推进人才服务行业诚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标准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市场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于本办法设计的相关资金予以保障,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相关部门预算。同一项目的奖励或补助标准与其它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市公务员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