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高校台湾全职教师引进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人〔2015〕108号),学校将根据省厅要求申请台湾全职教师资助。为贯彻执行省厅文件要求:“各高校要加强台湾引进教师的考核评价,充分发挥台湾教师在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对在工作中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或奖励。”现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要求
根据《引进人才聘用协议书》约定工作目标及任务,认真完成在教育教学、专业建设、学术研究、产业合作等方面的岗位工作任务。
二、资助使用范围和方式
1、教科研项目经费
范围:用于资助有助于本人完成工作任务的设备费、材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著作费、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
方式:以上费用的定义参照《福建省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12月19日发布)中规定,报销申请通过“送审稿”稿方式审批。
2、探亲交通费
范围:用于资助本人因探亲往返台湾一年不超过两次的交通费。
方式:据实报销。
(说明:如有学校层面对台湾籍教师资助的探亲交通费,统一纳入此项费用中,不再累加)
3、业务开支费及奖励(该项比例不超过30%)
范围:用于本人因工作需要的业务开支和业绩奖励,包含以下两项:(1)专家招待费、市内交通、通信费等零星开支;(2)工作业绩完成突出,则以奖励金方式发放。
方式:(1)据实报销;(2)考评后以奖励金形式发放(应纳税额自行承担)。
三、注意事项
1、教科研经费的使用严格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和学校报账流程要求进行报销。
2、差旅交通费根据学校最新《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华厦政字〔2017〕144号)规定范围和报账流程执行。
3、经费使用期限原则在2018年度内使用完毕,并在下个年度资助经费申请前(约在2018年9月,根据省厅通知)提交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
组织人事处
教务处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