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厦职业学院2009-2010学年度教职工考核意见
为加强学院的管理,做好教职工的考核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我院2009—2010学年度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考核时段
2009—2010学年度考核的时段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考核表应填写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时间须在以上考核时段内。
二、考核对象
本次考核对象为在编教职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事假(产假、工伤除外),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的,参加学年度考核但不定级;病事假时间不计入职务任职年限。
(二)凡在2010年6月30日前,仍处于见习期或试用期内的教职工,参加部门述职工作,不填表,不定级;凡于2009年9月30日之后来校并已转正的,参加部门述职工作,年度考核表只写评语,不定等级。
(三)退休返聘、人才派遣聘任人员,按照在编教职工考核标准参加考核,确定等级。
(四)属院内部门之间调配,并已在新部门任职超过一学期(含一学期)者,参加新部门工作考核;
(五)其它特殊情况人员,考核工作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注重工作业绩”与“优等从严,不及格审慎”相结合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
依据个人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对其德、勤、绩、能等方面进行考核。副处级以上干部要有廉洁自律方面的内容。
德:主要考核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服务意识、合作精神等方面;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创新精神,专业水准,知识更新等方面;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绩效,完成工作的质量、数量和效率、贡献等方面;
勤:主要考核工作的积极性、纪律性、出勤率、责任心等方面;
对于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应考核其主要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兼顾考核其兼任职务工作完成情况。
五、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采取个人述职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办法。
(一)个人述职
教职工根据本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述职,写实突出表现,主要失误、缺点或事故,文字不超过300字,填写在《考核表》上,并于2010年6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所属考核单位负责人邮箱。各考核单位负责人将本考核单位所有教职工个人述职整理打包分别发送给本考核单位的各位教职工,作为民主测评的参考依据。院行政领导述职由院长负责。
(二)民主测评(分为群众评分和直接上级评分,综合总分为100分)
1、群众评分(60%计入总分)
全院分为若干个考核单位,由各考核单位组织进行群众评分。
(1)教学部、图书馆、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和嵌入式实验室各为一个考核单位由部门领导组织群众评分。
(2)行政部门分为四个考核单位,行政第一组:院办、组织人事处、后勤处、财务处、保卫处、基建办;行政第二组:教务处、科研与实验实训管理处、技术与市场开发中心、计算机与网络管理中心、体育教研室;行政第三组:学生处、团委、工会;行政第四组: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含自考办)由各组召集人组织进行群众评分。
2、直接上级评分(40%计入总分)
直接上级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表现,给予评分。
教学部教师及工作人员由部领导评分。
- 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由处(室)领导评分。
(3) 教学部和行政处室副处长(副主任)以上人员由分管院领导评分。
(三)考核等级的确定
1、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分优秀(A)、良好(B)、合格(C)、基本合格(D)、不合格(E)五个级别。全院优秀比例为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20%,良好比例为参加考核总人数的60%,合格及以下比例为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25%。
2、评价与等级
在个人述职与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各考核小组要对被考核人进行综合评价,并按优秀15%、良好60%、合格及以下25%的比例提出本考核单位的考核等级建议,并填写《考核结果汇总表》和个人《考核表》上报人事部门。
3、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考核意见和建议等级进行审核,确定全院教职工的考核等级。
4、公示
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等级)进行公示。教职工对考核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并提交书面的申诉或复核材料。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在通过调查和讨论申诉或复核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教职工本人。仍有异议的,由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5、院长办公会议确认
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参加本学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认并予公布。
(四)考核等级确定的几个问题
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不能确定为优秀:
(1)凡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及以上的,或女教职工在本学年度中休产假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不含寒暑假);
(2)无故私自调课、误课、提前下课三次,旷课、旷工两次及以上的;
(3)教师本学年度未能达到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90%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不能确定为良好:
(1)教师本学年度未能达到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80%的;
(2)根据《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期间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不能确定为合格,情节严重的应确定为不合格:
(1)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中有较严重的失职行为给教育教学工作等造成影响的;
(2)因事故,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受到纪律和法律处分的;
4、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中取得显著成绩,对学院的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学年度考核结果是做好教职工续聘、低聘、解聘、评优、工资晋级的主要依据。
年度考核等级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按照学院工资文件规定,不累计计算职务任职年限,停止晋升工资一次;
2、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降职、低聘或解聘等处理。
七、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和职责
1、成立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副组长:颜章炮 林英杰
成 员:许惠邦 翁小玲 叶桐 陈民伟 李耿达
考核办公室主任:林英杰
2、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定各类人员的考核办法和要求;
(2)组织、指导、监督学院学年度的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登记表》的填写;
(3)审核各部门上报的考核意见和建议等级,向办公会议提供考核结果(等级)报告;
(4)公示考核结果;受理教职工对考核工作的建议、申诉,并报主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
3、各教学部、图书馆、食品药品检测
中心和嵌入式实验室由部门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或工会小组长组成考核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行政部门由各部门的一位主要负责人联合组成考核小组。(行政第一组由院办负责人任组长;行政第二组由教务处负责人任组长;行政第三组由学生处负责人任组长;行政第四组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负责人任组长)。考核小组的职责是组织本部门或本组的考核工作,提出考核意见以及考核等级建议。
八、本意见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考核登记表》
2.《民主测评表》
3.《考核结果汇总表》
4.《2009—2010学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安排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