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教学教辅单位:
现将《厦门华厦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华厦学院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厦门华厦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
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学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已,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教职工要承担相应责任。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四条 违反“坚定政治方向”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政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四)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五)其他违反“坚定政治方向”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自觉爱国守法”清单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二)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三)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四)其他违反“自觉爱国守法”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传播优秀文化”清单
(一)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与境外宗教势力(人员)勾连,宣传或者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
(三)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四)制作、贩卖、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五)其他违反“传播优秀文化”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潜心教书育人”清单
(一)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二)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学校师生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工作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四)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造成损失,或拒不接受单位分配的其他工作。
(五)其他违反“潜心教书育人”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关心爱护学生”清单
(一)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二)强迫学生处理教师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三)其他违反“关心爱护学生”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坚持言行雅正”清单
(一)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以及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二)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三)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四)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
(五)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五)其他违反“坚持言行雅正”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遵守学术规范”清单
(一)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六)其他违反“遵守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秉持公平诚信”清单
(一)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违反评卷、考评、评审等管理纪律,影响公平、公正。
(三)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谣言,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
(四)其他违反“秉持公平诚信”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坚守廉洁自律”清单
(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二)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三)在招聘、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反“坚守廉洁自律”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积极奉献社会”清单
(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二)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三)其他违反“积极奉献社会”的行为。
第三章 受理调查处理机制
第十四条 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
(一)各二级单位接到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成立调查小组并开展调查核实,同时报教师工作部备案。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且在无定论前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相关内容。
(二)调查核实结束,调查单位应及时将调查报告报师德师风考核领导组复核认定。师德师风考核领导组复核认定后,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党政纪处分由校党委、组织人事处依据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审理,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四章 处理或处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职工存在师德考核负面清单里所列举的情况或同类性质行为的情况,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问 责
第十七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单位党政领导对本单位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负有主体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师德师风建设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八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开展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解 除
第十九条 教职工受行政处分期满后,需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提出意见报教师工作部。教师工作部会同师德师风考核领导组审核后提出延长或解除建议,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