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师〔2017〕23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高校、省属中职学校,师资闽台联合培养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新办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加强两岸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交流合作,根据《福建省师资闽台联合培养计划实施方案》(闽教人〔2015〕37号),现将2017年师资闽台联合培养计划下达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人数
2017年,师资闽台联合培养计划总人数为700名(各中心培养计划安排及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2)。
二、培养对象及形式
培养对象为我省新办本科高校、职业院校管理干部和学科(专业)骨干教师,重点选派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并向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闽台产业对接、自贸区建设所需相关专业教师倾斜。培养工作主要通过分类分批短期集中培训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为1个月,其中在台时间不少于2周。
三、培养程序
1.报名。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校要严格按照计划安排及具体名额分配选派参训学员,分项目填写《福建省2017年师资闽台联合培养计划参训学员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前分别传真至各培养中心,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视同放弃计划名额。
2.录取。各培养中心对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校报送的参训学员名单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重报。各培养中心应在学校网站设置专栏发布各培养班次录取名单,并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通知参训学员所在学校。
3.报到。各培养项目的培养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由各培养中心另行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校要按照相关通知,指定专人配合办理参训学员赴台相关手续,并做好报到组织工作。
4.参训。学员报到后,应按照各培养中心要求,认真参加集中培训,提交学习总结,参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参训学员经培养中心考核合格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监制的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教育厅向学员派出学校通报,并调减该校参训名额。
四、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校、各培养中心要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师资闽台联合培养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16〕84号)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师资闽台联合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各校要合理安排参训学员工作,确保学员能够集中精力学习,要加大学习成果转化应用力度,支持参训学员举办专题讲座、开展校本研修、建立教师工作坊,提升全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3.各培养中心要进一步创新培训模式,组建高水平专家团队,丰富和优化培训内容,强化培训质量监管,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培养经费补助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师资闽台联合培养计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事项的通知》(闽教人〔2015〕94号)规定执行,以省级财政资金投入为主,不足部分由所在学校承担。省级补助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福建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联系人:张承生,电话:0591-87091233。
厦门大学(校务管理干部类师资闽台联合培养中心)联系人:刘明瑞,电话:0592-2186176、2189187(传真),电子邮箱:mingrui@xmu.edu.cn。
福建师范大学(人文社科类师资闽台联合培养中心)联系人:林曦云,电话:0591-83498591、83445748(传真),电子邮箱:mtpy@fjnu.edu.cn。
福建工程学院(理工类师资闽台联合培养中心)联系人:刘小红,电话:0591-22863084、22863047(传真),电子邮箱:jfz@fjut.edu.cn。
厦门理工学院(理工类师资闽台联合培养中心)联系人:王骁勇,电话:0592-6291361、6291233(传真),电子邮箱:mtsp@xmut.edu.cn。
附件:1.福建省2017年师资闽台联合培养计划安排表
2.福建省2017年师资闽台联合培养计划名额分配表
3.福建省2017年师资闽台联合培养计划参训学员汇总表
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