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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华厦学院 > 首页 > 教师发展 > 政策文件
    •   发布人:厦门华厦学院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3日 14:10  点击:


      福建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指导性标准(试行)

      闽教师〔2017〕9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高职院校,省属中职学校:

      为落实《福建省“十三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中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要求,构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提升理论和实践教学能力,打造高水平“双师型”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福建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指导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类认定。各职业院校应依据教师不同专业技术岗位,按校内专任“双师型”教师(含校内长期内聘)与校外兼职“双师型”教师实行分类认定。

      二、实行动态调整。各职业院校应每年开展一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限为5年,在期限内应履行相应职责,有效期满,教师需重新申请“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以确保“双师型”教师队伍素质不断优化、质量不断提升。

      三、实行职业导向。“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公共基础课教师,所教课程与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实际经历等的专业方向不一致的专业课教师,非体育运动类职业院校(专业)的裁判员、教练员(其他专业领域的同类情况可参照)均不参与认定。

      各职业院校要紧密结合自身校情,在不低于《指导性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认真组织开展本校“双师型”教师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对于被认定为“双师型”的教师,学校要在评先评优、年度考核、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设区市属职业院校的认定结果经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后,统一报送至我厅教师工作处备案;省属职业院校的认定结果可直接报送我厅教师工作处备案

                         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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