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期分类
教职工按规定享有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等假期。
事假: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处理而不能出勤的,可酌情请事假。
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凭医院(区级及以上)诊断证明,可请病假。其中三天及以上的,提供医院医生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的,需提供住院证明。
婚假:教职工凭结婚证,申请婚假,婚假为十五天。因筹办婚礼而请事假的,视同婚假。
教职工请婚假以结婚登记日起算一年内有效。
产假:符合《福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为一百八十日(遇节假日、寒暑假不顺延)。 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哺乳假:有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双生婴儿的,每次一个小时。每天的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丧假:教职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死亡的,给三天的丧假。亲属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工伤假: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为工伤者,可请工伤假,具体按国家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和市社保中心工伤科鉴定意见执行。
探亲假:按国发[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工作满一年,可请探亲假,除特殊情况外,应安排在寒暑假。
以上各种假期计算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
二、审批程序
三、请假单(见附件)